(2010)甬慈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刁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刁某。被告:曹某甲。��告刁某诉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柏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刁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6月相识恋爱,19××××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曹译之,就读于慈溪市第三实验小学。××××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曹乙,就读于慈溪市雏鹰幼儿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好。可是从登记结婚那天起,被告开始夜不归宿。婚后才一个多月,就有一女子到家某某大吵大闹,原告方知被告夜不归宿是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当时原告已怀孕六个月,无力与他们去理论什么,以为被告只是一时贪玩,过段时间会收心,但原告的沉默反使被告变本加厉在外公开与其他女子同居生活。2003年夏天,与被告同居女子再次上门来大吵大闹,为此,原告与其发生冲突,矛盾进一步激化。此事,给原告及女儿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告觉得可能未生育儿子,被告想在外再生个男孩。××××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子后,被告依旧白天偶尔回家看看,晚上不见踪影。婚后,原告含辛茹苦照顾孩子和家庭,来感动被告回到原告和孩子身边,但被告依旧对孩子和家庭漠不关心,最近连生活费都不再给原告,还经常为一点小事对原告拳脚相加。由于被告的行为及家庭暴力,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和肉体折磨。原告对被告已心灰意冷,夫妻感情已不存在,也无和好可能,故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0元至子女学业完成止;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某甲答辩称:原告诉称的都不是事实,也没有离婚的理由,故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至今,原、被告还是共同生活在一起。如果夫妻共同生活中原告认为被告做得不对的地方可以提出来,被告愿意改正。为了两个子女的健康成长,被告要求夫妻和好,共同经营好这个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9年8月26日生育一女,名曹译之,现就读于慈溪市第三实验小学六年级。××××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曹某乙,现就读于慈溪市雏鹰幼儿园。1998年12月,经慈溪市浒山镇南门村审批,以被告曹某甲的名义在慈溪市××街道后二房××层房屋。被告曹甲个体经营汽车普通货物运输服务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建房用地申请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事实成立,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互相体谅、互敬互爱,���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刁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刁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的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许柏森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