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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仲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晓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海,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海。被执行人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和平路西六道巷*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海与被执行人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0)第12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晓海向本院申请强制���行。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支付违约金5999.98元以及支付申请执行人已预缴的仲裁费85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院依法裁定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西六道巷1号盛唐国际商务中心10728号、建筑面积94.40平方米房屋一套过户,申请执行人刘晓海名下。申请执行人刘晓海书面表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承担的仲裁费850元以及应支付违约金5999.98元,并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1050元且出具了书面结案申请书。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0)第126号裁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奎生审判员  张治华审判员  康耀先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