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宏民绿化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晓东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宏民绿化拆迁工程有限公司,马晓东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407号原告:西安市宏民绿化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军,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晓东,女,195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宏民绿化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晓东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宏民绿化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宏民绿化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宏民绿化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长 谢虹审判员 刘煜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