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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商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8-12-31

案件名称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与隋永聪、隋永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隋永聪;隋永瑞;宋秀爱;宋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2301号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九龙镇驻地。负责人黄永强,主任。委托代理人马艺宏,女,1978年11月14日生,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隋永聪,男,196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隋永瑞,男,194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宋秀爱,女,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宋军清,男,196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与被告隋永聪、隋永瑞、宋秀爱、宋军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所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赵 燕人民陪审员  于 凯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文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