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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民初字第427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江××车××司与陈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江××车××司,陈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民初字第4277号原告杭州××江××车××司,××号。法定代表人陶某某。委托代理人葛某。被告陈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负责人李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原告杭州××江××车××司(以下简称之××××司)诉被告陈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陈仁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之××××司的委托代理人葛某,被告陈某某,被告联合××××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之××××司诉称:2010年10月5日11时许,付祖根驾驶被告陈某某所有的浙a×××××号中型货车,在萧山××××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原告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付祖根负事故全部过错责任。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受到财产损害,共发生车辆修理费10194元、停运损失费4200元(7天×600元/天)、交通费240元,合计14634元。现起诉要求被告联合××××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1.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没有异议;2.付祖根是本人的雇佣驾驶员,肇事车辆在被告联合××××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人不承担停运损失费和交通费。被告联合××××支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1.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没有异议;2.肇事车辆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意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10194元;3.停运损失,根据交强险条款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4.交通费不予赔偿。经审理,本院查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实与原告的陈述一致。另查明,浙a×××××号车在被告联合××××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本院认定如下:1.车辆修理费10194元;2.酌情认定原告停运损失2400元,合计12594元。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联合××××支公司作为本案肇事浙a×××××号车辆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的承保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付祖根系被告的雇员,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付祖根负事故全部过错责任,故被告陈某某对付祖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由其转承。被告联合××××支公司提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杭州××江××车××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修理费10194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陈某某赔偿杭州××江××车××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费24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杭州××江××车××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交纳83元,由陈某某负担。其中陈某某负担的诉讼费83元,杭州××江××车××司同意陈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陈仁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瞿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