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民初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盛茂陆与徐玉英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茂陆,徐玉英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2402号原告:盛茂陆。委托代理人:陆军、张喜文。被告:徐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茂陆诉被告徐玉英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茂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盛茂陆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