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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商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与李志见、周兆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李志见,周兆平,程贤儒,李佰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2171号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张应镇东张应村。负责人李博文,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金英,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见,男,196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被告周兆平,男,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被告程贤儒,男,196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被告李佰山,男,1967年1月9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龙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