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博法民二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坝信用社与朱子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坝信用社,朱子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博法民二初字第316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坝信用社。住所地:博罗县。负责人黄礼雄,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锦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告朱子添,男,汉族,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坝信用社诉被告朱子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坝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43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71.5元。审判长  温觉忠审判员  彭新明审判员  石汉中二0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志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