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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福春、杨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福春,杨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镇。委托代理人张瑞华。被告林福春。被告杨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福春、杨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杨立下落不明为由,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爱芬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任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