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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三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时伟与陕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时伟,陕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826号原告:陈时伟。委托代理人:魏艳,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芳。被告:陕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关正街**号。法定代表人:张万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元谋,男。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环城南路***号融汇大厦*层。法定代表人:祝幼一。本院受理原告陈时伟与被告陕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陈时伟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时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时伟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门智民审判员  唐星利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