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执一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泾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李纲要返还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李纲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泾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崇东,经理。被执行人:李纲要泾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李纲要返还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泾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李纲要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泾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纲要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一字第2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