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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龙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祝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龙民初字第787号原告祝某。被告黄某甲。原告祝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宇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某、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黄某乙。被告黄某甲婚后不尽为夫为父义务,不珍惜夫妻生活,经常外出赌博、与人殴斗,因赌博引发犯罪两次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次被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黄某甲赌博恶习屡教不改,挥霍家庭财产,伤害夫妻感情,破坏了维系夫妻关系的物质和感情基础,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婚生女黄某乙由原告抚养成人。原告祝某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和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衢江区莲花镇政府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黄某乙的事实;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06)龙刑初字第68号、(2010)衢龙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各一份、罪犯档案资料一份、龙游县公安局龙公行决字(2008)第5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被告黄某甲在婚后因犯寻衅滋事罪曾两次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次被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4.被告黄某甲于2010年8月30日写给原告祝某的书信一封,证明被告黄某甲曾答应同意与原告祝某离婚的事实。被告黄某甲辩称,原告祝某陈述的关于原被告登记结婚、子女生育情况、被告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及被公安局行政拘留等都是事实的。但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会在监狱内好好悔改,和原告祝某还有和好的可能,且离婚对婚生女的成长不利,故不同意离婚,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祝某的诉讼请求。被告黄某甲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祝某写给被告的书信八封,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的事实。对原被告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一、对原告祝某提供的证据,被告黄某甲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审查后均予以认定,但认为证据3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二、对被告黄某甲提供的证据,原告祝某无异议,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政府登记结婚,后于2009年8月5日在龙游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黄某乙。2010年5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期间,原告祝某某曾在被告黄某甲服刑期间多次书信被告黄某甲,给被告黄某甲鼓励。2010年11月5日,原告祝某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婚生女黄某乙由原告祝某某抚养成人。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也较好,被告黄某甲虽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现仍在监狱服刑,但原告祝某曾在被告黄某甲服刑期间多次书信被告黄某甲,给被告黄某甲鼓励,证明原被告之间还是有感情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祝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祝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宇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秀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