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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幼珠与蒋昌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幼珠,蒋昌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433-1号原告:朱幼珠,227196107088220),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江南村施家漕1组167号。被告:蒋昌达,0227197801312514),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殷家坑村217号,现在望春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幼珠与被告蒋昌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蒋昌达价值192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蒋昌达价值192000元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章华明代理审判员  吴占斌人民陪审员  冯友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谢依尔附:财产清单一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