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幼珠与蒋昌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幼珠,蒋昌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433-1号原告:朱幼珠,227196107088220),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江南村施家漕1组167号。被告:蒋昌达,0227197801312514),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殷家坑村217号,现在望春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幼珠与被告蒋昌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蒋昌达价值192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蒋昌达价值192000元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章华明代理审判员 吴占斌人民陪审员 冯友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谢依尔附:财产清单一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