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肥东执字第00228-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蓝鲸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马瑞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蓝鲸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马瑞平,王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肥东执字第00228-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东路46号。法定代表人郑忠勋,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蓝鲸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法定代表人马瑞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马瑞平,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肥东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蓝鲸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蓝鲸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瑞平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将公司财产转让他人,致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后马瑞平书面承诺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蓝鲸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的货款由其自愿偿还。本院于2008年7月22日作出(2007)肥东执字第228-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马瑞平、王红霞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河北区舒园里5-305-308号住房一套。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马瑞平、王红霞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马瑞平、王红霞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河北区舒园里5-305-308号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华山代理审判员 沈德生代理审判员 张广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李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