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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金海诚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诚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35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海诚。1990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8年9月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4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判处有��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0年5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双、李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海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涛、记录员善挺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海诚及其辩护人王双、李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9日晚上,被告人金海诚将装在茶叶罐内的7包冰毒和5包麻果共计净重279.97克放在五洋假日酒店530房间内,同年5月5日被告人金海诚携带一包毒品净重80.48克出现在皮市巷212号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笔录、毒品上交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立功材料、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对被告人金海诚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海诚提出放在五洋假日酒店530房间的毒品是别人的,对方交给其时自己不知道茶叶罐里装的是毒品。被告人金海诚的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告人金海诚非法持有五洋假日酒店530房间内的毒品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金海诚具有立功情节,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9日晚,被告人金海诚通过朋友张某让五洋假日酒店棋牌房的服务员帮其开了530房间以后,将一茶叶罐毒品(内有冰毒7包,麻果5包,经鉴定净重分别为131.11克和148.8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藏在房间的保险箱内,设���密码后持房卡离开。后该房间因押金不足被酒店自动退房,被告人金海诚知道情况后打电话给其朋友张某,询问是否有办法进入房内拿回物品,未果的情况下又打电话给朋友杨某甲(另案处理),告知其该情况。后杨某甲入住该酒店308房间,并与另一名男子在530房间当时的住客未应允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房间企图拿走毒品,但未果。后黄某(另案处理)在男友杨某甲的指使下前往五洋假日酒店530房间拿回毒品时被守候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扣押了茶叶罐内的毒品。同年5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金海诚携带一包毒品麻果(经鉴定净重80.4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出现在本市上城区皮市巷212号门口时,被守候在附近的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了其随身携带的毒品。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金海诚原有供述,证明被告人金海诚受人之托将一包毒品放在五洋宾馆530房间内后离开,后房间被宾馆退掉,毒品仍旧留在房间里以及金海诚非法携带八百余颗麻果在皮市巷被公安机关抓获。(2)证人杨某甲证言,证明被告人金海诚将2000颗麻果和几十克冰毒放在五洋假日酒店530房间后,该房间被退房,其在被告人金海诚的要求下两度想办法帮他把房间里的毒品拿回来均未果。(3)证人黄某证言,证明其在杨某甲的指使下前往五洋假日酒店530房间取回毒品后被当场抓获,杨某甲告诉其这些毒品是他阿哥的。(4)证人张某证言,证明被告人金海诚通过其在五洋假日酒店订了一个房间,后该房间被退掉,被告人金海诚再次联系其询问总台是否有熟人,希望能拿回房间里的东西。(5)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应张某要求帮被告人金海诚在五洋假日酒店开了530房间。(6)证人杨某乙证言,证明五洋假日酒店530房间因���金不足被酒店作了自动退房处理后,有人打电话来要求续房,在被告知已经退房后对方表示还有东西落在530房间里要求取回,未果的情况下还通过酒店棋牌室的人打电话来要求取回房内遗留物品。(7)证人陈某证言,证明杨某甲等人强行进入五洋假日酒店530房间企图取回毒品未果,后入住530房的香港客人告知酒店人员,酒店人员发现了保险箱中的毒品。(8)证人王某证言,证明五洋假日酒店棋牌室的服务员帮助一名客人订了该酒店530房间的情况。(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黄某辨认,被告人金海诚系2010年4月20日晚上和杨某甲到其位于劳动路75号304室暂住地的“阿海”;经张某、李某辨认,被告人金海诚系订五洋假日酒店530房间的男子。(10)毒品照片,证明涉案毒品的外观特征。(1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金海诚及证人黄某处扣押毒品的���况。(12)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黄某的人身及位于劳动路75号304室的暂住地、五洋假日酒店530房间进行搜查的情况。(13)毒品上交清单,证明涉案毒品已经上交杭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情况。(14)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金海诚的归案情况。(1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金海诚的身份情况。(16)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金海诚的前科情况。(17)毒品检验报告,证明涉案毒品的成分及重量。(18)立功材料,证明被告人金海诚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其他毒品犯罪,构成重大立功的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金海诚提出放在五洋假日酒店530房间的毒品是别人的,对方交给其时自己不知道茶叶罐里装的是毒品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告人金海诚非法持有五洋假日酒店530房间内的毒品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金海诚具有立功情节,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非法持有毒品是指对毒品实际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不要求追究毒品的实际所有权属。本案中被告人金海诚在五洋假日酒店开了530房间后,将毒品放入设置了密码的房间保险箱内,并携带该房间的房卡离开,可见其是保险箱内毒品唯一的实际控制者,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特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金海诚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现涉案的犯罪分子已经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可认定被告人金海诚构成重大立功,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意见可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海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海诚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其他重大犯罪,系重大立功,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海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丹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方 莉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