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蓝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改玲与李立红、杨松、李红杏、杨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改玲,李立红,杨松,李红杏,杨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蓝民初字第859号原告陈改玲,女,1970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立红,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同原告。被告杨松,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同原告。被告李红杏,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同原告。被告杨骁,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改玲诉被告李立红、杨松、李红杏、杨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改玲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改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改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改玲承担(已预交500元)。审判员 毛朝晖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