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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853号原告王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路安平审判员  马 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维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