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853号原告王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路安平审判员 马 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维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