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商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与李韶德、任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李韶德,任怀云,周瑞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2175号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张应镇东张应村。负责人李博文主任。委托代理人金英,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韶德,男,1958年4月7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被告任怀云,女,195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被告周瑞花,女,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台耀君审判员 汤龙江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