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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商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与李韶德、任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李韶德,任怀云,周瑞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2175号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张应镇东张应村。负责人李博文主任。委托代理人金英,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韶德,男,1958年4月7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被告任怀云,女,195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被告周瑞花,女,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台耀君审判员  汤龙江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