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谯民一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何利与韩桂路不当得利纠纷一 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利,韩桂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谯民一初字第1613号原告:何利,农民。被告:韩桂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利诉被告韩桂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利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何利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丰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