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286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与鲍某某、曹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鲍某某,曹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286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号。负责人:伍某某。被告:鲍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为与被告鲍某某、曹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鲍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鲍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郝为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汪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