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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286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与鲍某某、曹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鲍某某,曹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286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号。负责人:伍某某。被告:鲍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为与被告鲍某某、曹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鲍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鲍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郝为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汪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