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行监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吕本红、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本红,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西行监字第26号再审申请人:吕本红,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浦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40122623-8。法定代表人:季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丽萍、刘畅,巨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彰德道10号,组织机构代码:68770110-1。法定代表人:岳玉贵,该公司董事长。吕本红与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许可一案,我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0)西行初字第89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吕本红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本红申请再审称,本人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对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提起诉讼,诉请撤销“津国土房拆许字[2009]第1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因另有被拆迁人杨怡明等曾起诉撤销该拆迁许可证,并两审败诉,人民法院以此为由对本人驳回起诉,且本人聘有高级律师未能开庭,故本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特依法申诉。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吕本红所诉“津国土房拆许字[2009]第1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生效判决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该《房屋拆迁许可证》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故本院所作出的(2010)西行初字第89号行政裁定合法有据,并无不当,吕本红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本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翟永波代理审判员 罗 晖代理审判员 肖宝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蔡常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