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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利娜与被执行人刘涛抚养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利娜,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冯利娜,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建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本市碑林区经久路铁路运输学校南郊家属院南楼1单元5楼。被执行人刘涛,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捷成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本市碑林区祭台村15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冯利娜与被执行人刘涛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法找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碑执字7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代审判员 夏怀山代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