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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546号原告陆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某某、常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4月间,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于同年6月19日归还。然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给原告借款4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告知原告,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身份证明,故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缪高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