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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350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基妙、李红辉与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县齐贤镇曙光居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基妙,李红辉,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县齐贤镇曙光居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509号原告刘基妙。原告李红辉。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毛荣中、XX仪。被告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齐贤镇陶里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1768391-0。法定代表人盛国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坚、劳晓洁,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齐贤镇曙光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县齐贤镇曙光村。负责人孙永春。委托代理人申海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基妙、李红辉诉被告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县齐贤镇曙光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两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