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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96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森寨分社与被执行人赵亚甫,魏彦军,陕西交通运输实业高科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陕西保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森寨分社,赵亚甫,魏彦军,陕西交通运输实业高科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陕西保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96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森寨分社,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号。负责人孙龙,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赵亚甫,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长乐坡***号,身份证号:6101111968********。被执行人魏彦军,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101111968********。被执行人陕西交通运输实业高科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安西街甲子1号景润花园B座1156号。法定代表人陈汉章。被执行人陕西保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莲湖区桃园北路西整桃园小区1-23-5号。法定代表人曹正。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森寨分社与被执行人赵亚甫,魏彦军,陕西交通运输实业高科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陕西保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2010)西新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2010)西新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代审判员 夏怀山代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