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长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晓燕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西四府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燕,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西四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张晓燕。委托代理人张宝民。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西四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雷宁善。本院受理原告张晓燕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西四府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一案,原告张晓燕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燕在诉讼中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一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倪 琳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月书记员 刘康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