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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潍执恢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青路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青路塑料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潍执恢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青路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青路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青岛宏达塑胶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收回部分货款,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潍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同升审 判 员  王国强审 判 员  郭 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曹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