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刑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陶用聪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用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0)温瑞刑执字第13号罪犯陶用聪,女,1982年8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四川省珙县洛表镇靛塘村四组40号。现监外执行在家。2009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了(2009)温瑞刑初字第118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陶用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1年11月9日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罪犯陶用聪怀孕,不宜关押。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罪犯陶用聪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至年11月9日止,罪犯陶用聪于2009年11月24日生育一男,系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不宜关押,决定将罪犯陶用聪暂予监外执行至2010年11月24日止。经查,罪犯陶用聪于2010年11月26日经瑞安市人民医院诊断怀孕,不宜关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陶用聪暂予监外执行至刑满。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