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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孙志根与宋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根,宋林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390号原告:孙志根。委托代理人:金国元。被告:宋林凤。原告孙志根诉被告宋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5月4日,被告以开宾馆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口头约定2个月内归还,并由被告出具借条。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要求判令被告归还该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原告确定的被告户籍地投寄诉讼文书,文书以“迁移新址不明”的理由被退回。本院根据原告确定的被告现住地送达法律文书,又发现该地址无人居住。结合原告要求核实了宋林凤的身份、住所地后再审理的情况,本案系无明确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志根对宋林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