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商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与刘学贤、傅希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刘学贤,傅希俭,傅希亮,房恒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2188号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张应镇东张应村。负责人李博文,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金英,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贤,男,193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被告傅希俭,男,196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被告傅希亮,男,194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被告房恒进,男,195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址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龙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