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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241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钟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钟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417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钟某。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钟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8月11日、8月12日,债务人朱某某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由被告为债务人朱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债务人催讨,债务人没有向原告返还,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也未尽保证义务。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钟某承担保证责任,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但借款人朱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上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故应由公安机关处理,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林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宣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