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241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钟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钟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417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钟某。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钟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8月11日、8月12日,债务人朱某某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由被告为债务人朱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债务人催讨,债务人没有向原告返还,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也未尽保证义务。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钟某承担保证责任,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但借款人朱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上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故应由公安机关处理,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林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宣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