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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40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2010年8月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8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苏麟,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窜至西安交通大学教学区中心二楼2204教室内,趁被害人韩某离开教室之际,将其放在课桌上的书包内的钱包(内装:人民币200元、身份证一张、学生证一个、银行卡二张)盗走。赃款挥霍。2、2010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窜至西安交通大学教学区中心二楼1250教室内,趁被害人谭某与女友离开教室之际,将其女友放在课桌上的挎包(内装:人民币20元、价值人民币300元的蓝色三星牌MP4一部、价值人民币320元的近视眼镜一副、价值人民币40元的飞利浦耳机一副)盗走。赃物变卖,赃款均已挥霍。3、2010年8月7日,被告人张某窜至西安交通大学教学区中心二楼1247教室内,趁被害人程某离开教室之际,将其放在课桌上书包(内装:人民币100元、价值人民币100元的昂达牌MP3一部、价值人民币530元的红色诺基亚5300手机一部)盗走。逃跑时被其他同学发现,当场被抓获。破案后赃物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杨某证言、抓获经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辨认笔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辩护人辩称其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请求酌情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其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部分犯罪未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7日起至2011年2月6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欣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巧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