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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王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颜承旺与李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承旺,李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王商初字第154号原告颜承旺,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建忠,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颜承旺诉被告李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承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颜承旺承担。审 判 长  储学雨审 判 员  孔祥新人民陪审员  李 彬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成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