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王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颜承旺与李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承旺,李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王商初字第154号原告颜承旺,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建忠,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颜承旺诉被告李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承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颜承旺承担。审 判 长 储学雨审 判 员 孔祥新人民陪审员 李 彬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成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