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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范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倪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范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倪某。被告:王某。原告倪某为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旭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某起诉称:1996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姓名王京,现读于范市中学。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2005年初,被告染上赌博,且赌资越来越大,以致在外负债累累。当时原告考虑女儿尚小,想给被告改过自新的机会,于是把家里的积蓄全部拿出还债,希望被告好好工作。但事与愿违,被告仍参与赌博,原告每每规劝,被告不理不睬,双方无言语沟通,夫妻感情冷淡。2008年12月始至今,原、被告一直分间分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互不理睬,形同陌人。2010年初,原、被告都深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同意协议离婚,但由于女儿面临中学考试,故双方约定于6月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而被告且在2010年6月7日离家出走。期间,有人上门讨债,至此,原告才知被告在外一直赌博且外借高利贷。现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跟谁共同生活随其意愿,抚养费各半承担。被告王某未作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姓名王京,现读于范市中学。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为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执,但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多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诉请离婚,无法定离婚之情形,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倪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顾保军人民陪审员  王太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