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长执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文艺路信用社与鲜曙涛、王光明、张英昌、张均奇、辛小平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860号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文艺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鲜曙涛、王光明、张英昌、张均奇、辛小平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碑证经字第899号执行证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52280.0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要求分期偿还此债务,并订有还款计划,经同权利人协商,权利人同意此计划,故本案以和解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111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