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白洮民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苗凤英与贾洪文债务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苗凤英,贾洪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白洮民再字第10号原审原告苗凤英,女,1968年9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原审被告贾洪文,男,1965年12月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原审原告苗凤英与原审被告贾洪文债务纠纷一案,原审被告贾洪文不服本院(2009)白洮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白检民行抗字(2010)3号民事抗诉书,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白城民抗字第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因多次电话通知原审原、被告到庭,原审原告称在外地就医,原审被告亦在外地,近期均不能到庭,导致案件不能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国兴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人民陪审员 孙安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