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行受初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顾新生、顾跃波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新生,顾跃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浙温行受初字第002号起诉人:顾新生。起诉人:顾跃波。上述二起诉人委托代理人:陈学智。2010年11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顾新生、顾跃波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顾新生、顾跃波起诉称:2009年底,起诉人在自家承包地上丈量土地、设置界桩并欲挖土施工。经现场交涉得知,施工方系苍南县卧龙山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取得包括起诉人承包地在内的3.4公顷(约合51亩,其中耕地3.0801公顷,非耕地0.3199公顷)土地的使用权,欲建设“经营性公墓”。几经转折,起诉人于近日获悉,浙江省人民政府早于2006年12月31日以浙土字(2006)-0170号文件批准了该项目用地的“农转用”。同时,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民复(2007)24号《关于同意建造苍南县卧龙山生态陵园的批复》,该经营性公墓的总规划建设范围甚至包括了起诉人的住宅、顾家祠堂等建筑物。起诉人认为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准违反了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关于禁止利用耕地建造坟墓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起诉人请求法院判决撤���浙土字(2006)-0170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中批准苍南县人民政府征收苍南县金乡镇牛卧龙村3.0801公顷用于建设坟墓的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行为属于终局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顾新生、顾跃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忠秋审 判 员 杨 霞代理审判员 郑 晔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万祥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