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寿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与被告廖某、与廖某、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与被告廖某,廖某,宁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建寿商初字第282号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镇××号。诉讼代表人翁某某。委托代理人骆某某。被告廖某。被告宁某某。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与被告廖某、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骆某某、被告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诉称,2008年4月10日,我社与被告廖某、宁某某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我社发放给被告廖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4月10日至2009年4月1日,借款利率为月息9.52425‰,如不按期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起利率按月息14.286375‰计算;被告宁某某对被告廖某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当日,我社依约向被告廖某发放了贷款20000元。借款期满后,被告廖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宁某某亦未承担保证责任。经催讨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廖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5419.29元(该利息计算至2010年4月15日,2010年4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日万分之四点七六二一二五另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廖某承担;3.被告宁某某对被告廖某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当庭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保证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核对),证明被告廖某于2008年4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由被告宁某某提供担保的事实。2、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核对),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08年4月10日向被告廖某发放贷款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对原告所提供的上述两组证据材料,被告宁某某质证后无异议,被告廖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内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应视为其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和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原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与被告廖某、宁某某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确认有效。被告廖某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还清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宁某某为被告廖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廖某未按约定还清借款本息的情况下,被告宁某某应在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廖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5419.29元(该利息计算至2010年4月15日,2010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每日万分之四点七六二一二五另行计付)。二、被告宁某某对被告廖某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合计人民币1086元,由被告廖某负担,被告宁某某连带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44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程顺龙人民陪审员 周小堂人民陪审员 黄承晓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骆 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