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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刑附民执字第17号

陈之稳、靳巧侠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之稳,靳巧侠,刘同玲,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雁刑附民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陈之稳,男,汉族,1952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靳巧侠,女,汉族,1954年8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同玲,女,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2004年1月8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光明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雁刑初字第3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之稳、靳巧侠、刘同玲、陈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已交纳了全部案款55000元,并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9)雁刑初字第3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内容中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承担的应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5000元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贾秦功执行员  兰 喆执行员  邹姣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高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