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执字第01674号原告黄骅市海园信用社又能够李村三麻福利胶印厂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1994年3月8日作出(1994)黄经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海园城市信用社于199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1994)黄经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栋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程金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