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执字第01685号原告张恩刚与被告耿俊才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黄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恩刚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09)黄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栋二0一0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程金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