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仑催字第15号
申请人:重庆秦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翠晴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金平,该公司总裁。申请人重庆秦川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9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为出票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为付款行的号码为07583516、出票日期为2010年8月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2月5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50000元、收款人为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秦川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在汇票到期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方 祖 军
审判员 严 学 军
审判员 龚 倩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金赛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