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仑催字第18号
申请人: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光村汽渡路。
法定代表人:薛安青,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9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宁波钢铁有限公司为出票人、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为付款行的号码为01405911、出票日期为2010年1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7月2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10519.42元、收款人为宁波宁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汇票到期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方 祖 军
审判员 严 学 军
审判员 龚 倩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金赛飞(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