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555号
原告(反诉被告):余姚市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代码证:79009465-3),住所地:余姚市新建北路178号412室。
法定代表人:余珍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惠永,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鲁银芽,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依莱克顿(宁波)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企独浙甬总副字第008117号),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沿山河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于乔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宇,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晓,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余姚市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依莱克顿(宁波)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依莱克顿(宁波)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依莱克顿(宁波)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及反诉原告依莱克顿(宁波)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余姚市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诉受理费5238元,减半收取2619元,由原告余姚市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8556元,减半收取4278元,由反诉原告依莱克顿(宁波)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 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代
书 记员 俞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