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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3882号

杜某某与蒋某、傅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蒋某,傅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882号原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傅乙。被告蒋某。被告傅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蒋某、傅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蒋某、傅甲所有的位于义乌市稠城街道大都公寓5幢2单元802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蒋某、傅甲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大都公寓5幢2单元802室房屋一套(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24933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249**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洪金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