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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310号

梅某某与杭州××丝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梅某某,杭州××丝服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310号

原告:梅某某。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王安村团结组,系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海富服饰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被告:杭州××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杭州××丝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杭州××丝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永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云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