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310号
原告:梅某某。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王安村团结组,系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海富服饰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被告:杭州××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杭州××丝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杭州××丝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永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云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