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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2486号

张某与绍兴市×××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绍兴市×××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48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某。被告绍兴市×××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15、17号二幢311、312室。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绍兴市×××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10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然被告对上述借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给原告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告知原告,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身份证明,故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殷裕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缪高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