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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瓯保字第042号

谷某某、叶某等与叶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某某,叶某,叶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保字第042号申请人谷某某。申请人叶某。被申请人叶某某。

申请人谷某某、叶某在起诉被申请人叶某某土地征用后补安置三产返还建筑指标纠纷一案前,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老殿后村村民委员会分配给被申请人叶某某户的土地征用三产返还安置建筑指标15.4平方米,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谷某某、叶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老殿后村村民委员会分配给被申请人叶某某户的土地征用三产返还安置建筑指标15.4平方米。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申请人谷某某、叶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执行员  胡忠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杜文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