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6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王氏,又名王朝英,农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姜氏,农民。
上诉人姜王氏(王朝英)与被上诉人王姜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年)涡民一初字第0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王氏(王朝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姜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年)涡民一初字第03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徐全义
审判员 刘长友
审判员 孙 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梁建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