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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675号

姜王氏与王姜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姜王氏,王姜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6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王氏,又名王朝英,农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姜氏,农民。

上诉人姜王氏(王朝英)与被上诉人王姜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年)涡民一初字第0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王氏(王朝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姜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年)涡民一初字第03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徐全义

审判员  刘长友

审判员  孙 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梁建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