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978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某某。被告龚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龚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上虞市公安局已于2010年8月8日对本案纠纷涉及到的债权转让人李益民就所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且现李益民已被刑事拘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仁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徐淑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